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华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东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2YPJHF02。
法定代表人:林华卿,经理。
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华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6民初1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裁决”,且合同签订地为“福州市”。
上诉人注册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实际经营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可以依法移送以上两个有管辖权法院中的任一个法院。
原审裁定错误认定“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违背了约定管辖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漳州华誉建材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漳州华誉建材有限公司双方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约定了“由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裁决”,同时合同载明“签订地:福州市”,该管辖协议实际上是约定由福州市法院管辖,由于福州市有多个行政辖区,对应的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该约定并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协议管辖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