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康亮亮追偿权纠纷督促民事令
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0109民督15号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20-11-14公开日期:2020-12-08
当事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亮亮
案由:追偿权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0)新0109民督15号 申请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牛山软件园西洪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毅,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亮亮,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申请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2019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以下称“渤海银行”)通过线上服务平台“360借条”(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运营的线上借款平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GR68011846627323904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其他消费款,其中依据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借款利率为8.5%/年,贷款综合成本为1.625/期。

2019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线上借款平台与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公司”)在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GR68011846665072661《个人委托担保合同》。

被申请人委托三六零公司为前述贷款提供担保并提供相应咨询服务。

上述合同约定,如三六零公司为被申请人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有权足额向被申请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三六零公司已担保代偿款项、违约金以及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借款合同签订后,渤海银行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贷款800元。

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三六零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代被申请人向渤海银行偿还本金399.98元、代偿利息5.19元、代偿罚息0.76元,合计代偿金额405.93元。

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要求被申请人康亮亮给付申请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99.98元、代偿利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