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容,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暂住台州市路桥区。
201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道广,浙江**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施凤,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暂住温岭市。
2015年2月9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五百元。
2019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容、邱施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李容及其辩护人潘道广、被告人邱施凤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4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容与盗窃电瓶车的嫌疑人联系后,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瓶车,仍从台州市路桥区暂住处至椒江区××街道××村××工业区等地,将他人盗窃后藏匿的电瓶车骑回路桥,放于自己租赁的路桥区翼文苑10幢2单元202车库和章苑(章杨)小区27幢1楼南边东数第4间车房内,用于贩卖。
期间,李容的丈夫林永妙(另案处理)也3次以上参与将赃车骑回路桥。
现已查明李容贩卖涉案电瓶车共计18辆,涉案车辆价值35405元。
被告人邱施凤明知李容贩卖的电瓶车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自用或为他人代购,从李容处购买各类电瓶车14辆,价值27837元;王某3、张某2(均另案处理)明知李容贩卖的电瓶车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帮助亲友,从李容处购买各类电瓶车4辆。
经估价,所盗4车价值人民币7568元。
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25日,李容将一辆褐色五星钻豹电瓶车以1509元的价格卖给王某3、张某2,该车系王某3为妹妹王某4所购。
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李某1于2月24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西洋湖小区30-4号楼南面门口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1967元。
2.2019年2月28日,李容将一辆黑色立马牌电瓶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3、张某2,该车系王某3为妹妹王某5所购。
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张某1于2月27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界牌头小区11-2号前门外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2267元。
3.2019年8月30日,李容将一辆紫色雅迪牌电瓶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该车系邱施凤为邱施崇所购。
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丁某于8月29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碧水西苑9-6号前门外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2767元。
4.2019年10月27日,李容将一辆红色东芝牌电瓶车以155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该车系邱施凤为邱某2所购。
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杨某1于10月26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万达金街胡桃里酒吧附近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2567元。
5.2019年11月24日,李容将该一辆黑色绿佳牌电瓶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该车系邱施凤为郭某1所购。
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邓某1于11月22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17幢6号门口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2367元。
6.2019年12月2日,李容将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电瓶车以145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该车系邱施凤为吴某2所购。
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王某1于11月25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欧尚超市东边大门口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2467元。
7.2019年11月27日,李容将一辆黑色绿佳牌电瓶车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该车系邱施凤为邱某3吉所购。
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阮某于11月26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42幢4号门口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2433元。
8.2019年12月2日,李容将一辆淡蓝色立马牌电瓶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3、张某2,该车系王某3未妹妹王某4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李某2于12月1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南野份村15-4门口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1767元。
9.2019年12月2日,李容将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以136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3、张某2,该车系王某3为其嫂子吴某3所购。
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王某2于12月1日停放在椒江区西洋湖小区42栋9号门口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1567元。
10.2019年12月7日,李容将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以155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该车系邱施凤为阙生云所购。
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唐某于12月1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碧水东苑10号楼北门口被盗。
经鉴定,该车价值2667元。
11.2019年8月17日,李容以148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白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施凤自用。
12.2019年8月26日,李容以145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黑色绿佳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施凤为阙某2所购,经鉴定,该车价值2167元。
13.2019年9月18日,李容以135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黑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施凤为邱于明所购,经鉴定,该车价值1767元。
14.2019年9月20日,李容以1405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蓝色雅迪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施凤为邱某4所购,经鉴定,该车价值427元。
15.2019年10月17日,李容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淡黄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施凤为邱某5所购,经鉴定,该车价值433元。
16.2019年10月26日,李容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白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施凤为邱某2所购,经鉴定,该车价值1167元。
17.2019年11月30日,李容以137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红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施凤为阙某1所购。
18.2019年12月7日,李容以1380元的价格卖给邱施凤白色绿骐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施凤为邱水生所购,经鉴定,该车价值1037元。
上述18辆电瓶车在案发后均由公安机关追回,其中10辆已经返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容在台州市路桥区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12月26日,被告人邱施凤在江西永丰县户籍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人提供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邱施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容、邱施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车辆登记信息、收款收据、销售保修单、北京滴滴公司注册信息和订单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单、证人王某4、王某5、邱某2、郭某1、吴某2、邱某3、吴某3、郭某2、邱某4、邱于明、邱某5、阙某1、阙某2、程某、邱某6、袁某1、袁某2、姚某、李某3、杨某2、牟某、邓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张某1、丁某、杨某1、邓某1、王某1、阮某、李某2、王某2、唐某、邱某1等人的陈述、同案犯林永妙、王某3、张某2、吴某1的供述、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容、邱施凤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收购,其中李容涉案金额35405元、邱施凤涉案金额2783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邱施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涉案赃物均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容、邱施凤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符合认罪认罚诉讼制度,应予采纳。
被告人李容的辩护人辩称指控未返还的8辆电动车为犯罪所得依据不足,被告人李容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施凤的供述能证实其收购的电瓶车系犯罪所得,结合李容自己的供述以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