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周屋,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平,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红辉,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义香,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粒粒珍湘莲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双板桥村胜利组/div>法定代表人:胡红辉。
被告:胡加敏,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晓玲,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友明,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利君,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湖南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民生大厦/div>法定代表人:谢小立。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胡红辉、付义香、湖南粒粒珍湘莲有限公司、胡加敏、胡晓玲、付友明、唐利君、第三人湖南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胡红辉、付义香、湖南粒粒珍湘莲有限公司、胡加敏、胡晓玲、付友明、唐利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
审判员 左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周晓敏书记员柳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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