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邱志刚,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王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5民初163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邱志刚依照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琳共计人民币1,626,075.3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邱志刚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顾三村邱家宅XXX号房屋已纳入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动迁程序,但目前尚无发放动迁款,本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志刚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644,735.33元。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王琳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拟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沪0105执4308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 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