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比斯特ⅡGP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20)京73行初13616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0公开日期:2021-03-05
当事人:比斯特ⅡGP有限公司;比斯特GP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京73行初13616号原告比斯特GP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百慕大群岛汉密尔顿HM10,维多利亚大街**,维多利亚广场。

法定代表人劳拉·C.考尼克斯,董事。

(未到庭)原告比斯特ⅡGP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百慕大群岛汉密尔顿HM10,维多利亚大街**维多利亚广场。

法定代表人劳拉·C.考尼克斯,董事。

(未到庭)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到庭)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到庭)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139198号关于第18855583号“比斯特购物村BICESTERVILL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8月1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10月12日。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3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8855583号“比斯特购物村BICESTERVILLAGE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第13638404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失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认可被诉决定作出后引证商标已失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失效。

另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