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天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304刑初667号
所属地区:莆田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9公开日期:2021-03-08
当事人:叶天国
案由:盗窃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66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天国,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曾因盗窃,于2017年5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于2019年10月24日释放。

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天国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天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l.2020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叶天国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埕头村菜市场对面糖巢零食店门口,偷走被害人牛某放在店门口做促销的一箱草莓味蒙牛优酸乳。

经鉴定,一箱草莓味蒙牛优酸乳认定价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元。

2.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叶天国再次来到糖巢零食店门口,偷走店门口的一箱达利园牛奶花生。

当天,牛某到被告人叶天国家中找回该箱达利园牛奶花生。

经鉴定,一箱达利园牛奶花生认定价格42元。

3.2020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叶天国推着一部手推车到被害人徐某经营的位于荔城区××镇××村××路亚洲铝材店门口,偷走15根铝合金门框材料。

之后被告人叶天国将该15根铝合金门框材料以20元的价格卖给埕头村废品回收站老板杨某。

现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徐某。

经鉴定,被盗的15根铝合金门框材料认定价格160元。

4.2020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叶天国到荔城区北高镇埕头村前坊南尼姑庵对面被害人翁某承建的一个戏台工地旁,将工地上的5根钢管偷走并藏匿于附近田地边巷子内。

现5根钢管已被被害人自行找回。

经鉴定,被盗的5根钢管认定价格208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叶天国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坊××村道旁被民警抓获。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天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天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翁某、牛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刑事照片,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花生牛奶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勘验现场图,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守所出所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天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天国犯盗窃罪成立。

被告人叶天国犯有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天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物部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天国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天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责令被告人叶天国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6元,返还给被害人牛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