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利,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慈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院**楼**0814。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帆。
被告:北京慈生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十里堡路**楼未来时写字楼****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被告:张帆,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尤艳彬与被告北京慈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慈光投资中心)、北京慈生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生堂公司)、张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尤艳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尤艳彬与慈光投资中心、慈生堂公司、张帆于2015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协议》无效;2.慈生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返还本金110万及利息;3.张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返还本金110万元及利息;4.慈光投资中心、慈生堂公司、张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尤艳彬与慈光投资中心、慈生堂公司、张帆于2015年3月9日签订了债权协议,协议约定尤艳彬向慈光投资中心投资110万元,慈光投资中心于2015年5月9日前偿还资金本金以及投资回报114.4万元,并且在满两月时结算利息一次。
如未到期足额偿还,因承担尤艳彬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以上款项由慈生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尤艳彬已经按协议约定支付了110万元,慈光投资中心已经偿还了60万元,尚有50万元未归还。
尤艳彬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名为债权实为理财的情形,慈光投资中心以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为维护尤艳彬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查明,本案被告慈生堂公司因上述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经于2020年9月23日对其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