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谭洪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113刑初224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3公开日期:2021-01-02
当事人:谭洪超
案由:危险驾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13刑初2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洪超,男,满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职业,。

2015年4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赵玉新,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洪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谭洪超及其辩护人赵玉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谭洪超酒后驾驶黑L×××**号牌的奇瑞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路与通达路交叉口信号灯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显示,谭洪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90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谭洪超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洪超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被告人谭洪超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被告人谭洪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检察机关签字具结。

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谭洪超坦白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谭洪超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洪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谭洪超到案后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洪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静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迪本案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窗体底端窗体底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窗体底端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