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某圣与倪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502民初5523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六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2公开日期:2020-12-30
当事人:肖某圣;倪某勇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02民初5523号原告:肖某圣,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倪某勇,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肖某圣与被告倪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将诉讼材料送达到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某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玥附相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