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守萍与裴某、裴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2323民初1643号
所属地区:呼图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30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何守萍;裴某;裴有明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323民初1643号 原告:何守萍,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裴某,女,200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何某(系原告何守萍的哥哥),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强,新疆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有明,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何守萍、原告裴某与被告裴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守萍、原告裴某的共同法定代理人何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强、被告裴有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守萍、原告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代管的裴员庆丧葬费礼金余额71,936元交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原告何守萍和裴某分别为死者裴员庆的妻子和女儿,被告裴有明系裴员庆的弟弟。

裴员庆于2018年3月20日因车祸去世,被告裴有明在操办裴员庆丧葬期间,收到亲朋好友送的礼金73,600元,加上肇事司机张军辉支付的丧葬费30,000元,共计收入103,600元,丧葬费开支合计31,664元,尚余71,936元,被告未将余款退还给原告。

被告裴有明辩称,2018年3月20日,兄长因车祸身亡,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进行丧葬,合计收到丧礼金73,600元,在交警队收到肇事司机张军辉支付的丧葬费30,000元,共计103,600元。

在2018年3月22日晚上,裴员庆的丧事共花费36,200元,将剩余的69,800元当场交付给母亲王翠林和何守萍、裴某,此笔款项已经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丧葬礼单2张、购物清单4张,证明收到的礼金是73,600元,肇事司机张军辉支付的丧葬费30,000元,办理丧事花费31,664元,剩余71,936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办理丧事费用的数额有差别,办理丧事费用的花费还有一些没有加。

因被告对丧葬礼单、购物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2、被告提交收据2张,证明丧礼花费,办理丧事买的酒花费了2,708元,租用大厅花了2,300元,加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丧礼的花费31,664元,所以丧事共花费36,200元。

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殡仪馆是正规的单位,出具收据,应该加盖公章,收据不符合基本条件,商店购买酒的票据也应该加盖公章。

因原告对办丧事租用大厅、办席购买酒与瓜子的事实均认可,且认可没有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对被告提交上述证据证实办理丧事花费36,2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3、被告提交收据一张,证明丧事确实是被告办理的,收的礼金和开销与原告说明了,并让原告方出具收据,剩余69,800元退还给了原告。

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何守萍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裴某是未成年人,被告背着法定监护人办理了丧事,被告没有将丧葬费给到法定监护人,王翠林是婆婆。

因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被告提交裴某写的证明一份、何守萍自行书写的花费证明一份,证明裴员庆丧礼金余额69,800元已经交付给了二原告,二原告出具了两年的花销。

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明上面的内容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花费了。

因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被告提交社区证明一份、夫妻关系证明一份,证明王翠玲、裴某、何守萍共同生活在一起,生活开支理应都在一起。

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因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被告提交客户回单6张、何守萍的社保信息一张,证明2019年的养老统筹都是王翠林给何守萍缴纳的。

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交通事故赔偿了115,000元也是被告拿的。

经审理查明,裴员庆系2018年3月20日因车祸死亡,原告何守萍系裴员庆妻子,原告裴某系裴员庆女儿,王翠林系裴员庆母亲,被告裴有明系裴员庆弟弟。

裴员庆去世后,原告何守萍、裴某与王翠林共同生活,居住在呼图壁县种牛场锦绣小区。

裴员庆去世后,裴有明肇事司机的赔偿款30,000元,其办理丧礼时收取丧礼金73,600元。

裴有明办理裴员庆的丧事花费36,200元。

王翠林、何守萍、裴某作为收款人,裴有明作为交款人,裴有莲作为证明人,三方出具书面材料一份,载明:“2020年3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