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秋国、张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03执1932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0公开日期:2020-12-09
当事人:张秋国;张慧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03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国,男,199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

被执行人:张慧,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张秋国与被执行人张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慧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秋国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269.77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13日,案件承办人向被执行人张慧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0年5月13日,案件承办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慧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慧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秋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慧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慧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秋国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卫兵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20)鲁0203执1932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秋国对此表示同意,并已在执行会商笔录中签字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