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忠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3执20398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8公开日期:2020-12-08
当事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忠国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203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3348W。

法定代表人:古田博之。

被执行人:王忠国,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16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