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楠。
被执行人王有,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执行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鄂0106民初1055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2096.07元,承担利息、罚息、复利及月度管理费(详见判决主文),承担案件受理费3141元、公告费352元、律师费700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执行进展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因客观执行不能,宜暂时退出执行程序。
相关依据及法律后果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05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鄂0106民初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