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广山,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永赟,男,1993年1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宁都县。
原告李炳红与被告曾永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炳红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广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永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
2020年5月27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付了借款,被告承诺于2020年6月29日将借款归还原告。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曾永赟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朋友关系。
2020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原告于同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000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6月29日归还。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
遂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1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张、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向被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予清偿。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限被告曾永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炳红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曾永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