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笑春,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凯里市。
第三人:苗某某,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第三人苗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春、被告杨某、第三人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对凯里市房产(产权证号00××**)的执行,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本案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异议,凯里市法院已经作出(2020)黔2601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根据该裁定书告知的程序,现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我与原审被执行人苗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6年12月7日在凯里市民政局的主持下办理离婚(详见证据3、4离婚证复印件和加盖凯里市民政局档案章的离婚协议书)。
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凯里市房屋已做了分割,由女方单独享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由女方独自承担该房的按揭贷款剩余部分(详见证据4离婚协议书第2页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第一项条款)。
离婚后,李某某一直在独自归还该房屋的贷款。
(详见证据5李某某在离婚后单独向中国银行还款的流水清单),由于欠银行的购房贷款尚未付清,该房的房产证一直由中国银行保管,李某某只有按贷款合同期限将房屋贷款付清了才能拿到房产证,才能够到房产局将房产证办在李某某个人的名下,所以,该房的产权证在离婚四年后还保留着苗某某的名字,实属存在实际障碍,没有办法先于贷款付清更改名字。
离婚后,2019年苗某某与杨某等人做生意欠下债务(详见证据7(2020)黔2601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属苗某某个人债务,与李某某没有关系,凯里市法院仅凭房产证还保留着苗某某的名字,就以(2020)黔2601执33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见证据1)查封了属李某某个人的房产,确实侵犯了案外人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凯里市房屋属李某某个人的财产,与被执行人苗某某无产权关系,苗某某在离婚后对杨某等人欠下债务,是苗某某的个人债务,不应该拿案外人李某某的财产来执行还债。
凯里市人民法院以(2020)黔2601执33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本案房产是错误的,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李某某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之诉,清法院予以审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事项。
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查封执行裁定书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房产被查封的事实。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3、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苗某某已离婚,李某某已提出执行异议,市法院作出裁定。
4、还款清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离婚后,李某某单独还款的事实。
5、执行异议裁定书复印件,证明李某某已提出执行异议,市法院作出裁定。
6、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苗某某债务是2019年发生的,是苗某某个人债务。
7、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复印件,证明原告占有居住涉案房屋至今的事实。
8、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贷款由原告一人独自偿还的事实。
被告杨某口头辩称:现在起诉的涉案房屋名字还是苗某某,我与苗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他没有能力支付,现在只有等法院查封这套房屋涉案房屋,我才能得到苗某某欠我的装修工程款,也只有这个方法来得到这笔钱,我也不想走到今天这步。
被告杨某没有证据提交。
第三人苗某某口头辩称:我和原告是离婚的时候在凯里市民政局做的分割,由原告需要抚养子女,财产也作了分割,所以我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我后面做生意的时候和杨某有个人债务纠纷,直到凯里市法院执行局强制查封房屋之后我才知道离婚前鑫鼎这套房屋还是我的名字,我个人的债务是我和杨某的,有债务纠纷所以才导致今天这个案子的发生。
关于房屋离婚时已经分割了,杨某所说还钱问题也协商过,但是他不接受我的协商方案,就直接起诉,杨某应该在我实际偿还能力内要求支付所欠款项。
第三人苗某某没有证据提交。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27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购买了凯里市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98.56㎡,原告支付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余额并由原告依贷款合同支付借款和物业管理费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2016年12月7日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苗某某协议离婚,明确鑫鼎国际名居B3栋2单元1502号房屋一套归李某某所有,双方自愿登记离婚。
2020年5月11日被告杨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第三人苗某某等人支付其装修工程款51279.60元,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黔2601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苗某某支付被告杨某装修工程款51279.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黔2601执行33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第三人苗某某位于凯里市房屋(产权证号00××56,共有人李某某),查封期限三年。
案外人李某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作出(2020)黔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该房屋登记在苗某某名下,2016年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查封房屋归李某某所有,但该房屋产权在本院查封前未办理变更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