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培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于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丽 书 记 员 姜 博 文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赵培明与张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红路54号厂房内,因装修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赵培明将张海川左手无名指咬掉一截并吞下。
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培明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 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