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方旭,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
原告:方旭,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
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奇慧,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刘军,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陈力,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徐会楠,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委托代理人田淑杰,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张淑娟,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徐麒麟、刘丽娟,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李莉,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王森,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委托代理人董淑芬,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址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王展红、吕宪杰,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王艳雷,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谭文斌,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王跃红,女,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张玉涛,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委托代理人王桃书,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王茜,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委托代理人王桃书,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罗倩钰,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杨雪,女,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谈孝礼,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腾伟,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黄应雨,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那明研,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翠平,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鲁迎威,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李春丰,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王启飘,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王明荣,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于伟、刘赛男,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李金萍,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甄实,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徐成辉,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张春香,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王洪佳,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魏艳丽,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刘集明,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李茉莉、梁彬,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梁宏彬,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吕宏波,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李海娇,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
被告:王艳明,住址沈阳市浑**。
原告于灏、方旭与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军、被告陈力、被告徐会楠、被告张淑娟、被告徐麒麟、被告刘丽娟、被告李莉、被告王森、被告王展红、被告吕宪杰、被告王艳雷、被告谭文斌、被告王跃红、被告张玉涛、被告王茜、被告罗倩钰、被告杨雪、被告谈孝礼、被告腾伟、被告黄应雨、被告那明研、被告刘翠平、被告鲁迎威、被告李春丰、被告王启飘、被告王明荣、被告于伟、被告刘赛男、被告李金萍、被告甄实、被告徐成辉、被告张春香、被告王洪佳、被告刘集明、被告李茉莉、被告梁彬、被告梁宏彬、被告吕宏波、被告李海娇、被告王艳明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世刚,人民陪审员申琳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灏、方旭,被告刘军、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安奇慧和赵冬梅、被告李海娇等楼上业主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力等楼上业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夫妻二人与被告刘军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住在一楼,被告刘军住在二楼。
原告夫妻定于月底举办婚礼,此房作为新房,8月25日晚回家,发现房屋整体己被水淹,水淹高度己过脚面,客厅、南北卧室、厨房、卫生间全部浸泡在污水中,并且有漏水声音,水位仍然在升高,开灯后发现灯在闪烁,并且灯罩有水不断往下滴落,于是迅速关电闸,后发现脏水沿着厨房煤气管道处往下流淌,橱柜,墙砖上全是污水流淌痕迹。
于是立刻联系物业,物业由于当时已经下班,派一名保安前来观察现场,拍照留证,并且当晚联系了二楼业主,但二楼业主以“未装修未进住”为由拒绝前来开门。
于是原告二人请求物业关闭水闸进行打扫,但打扫过程中水流仍在继续往下流,物业告知因为水还要渗一段时间,不可能立刻停止,于是原告夫妻打扫到深夜11点后离开,离开前将五个水桶全部接在流水下方,并用棉被堵住厨房。
26日清早7点,原告夫妻二人回到房间打开门,发现水还在继续往下流淌,地板仍被水面盖过,于是继续打扫,并联系物业,物业再次联系二楼业主,二楼业主回答会坐公交车前来,一小时后二楼业主来到现场打开二楼房门,发现漏水原因是二楼厨房的下水道发生堵塞,导致反水,渗到一楼,己不知道淹了多少天了,所以之前物业关闭水闸完全没什么用。
二楼业主前来后,极其不配合,甚至不想疏通,任凭污水继续下渗。
一楼业主于是央求物业出面,物业派出两名师傅使用疏通工具才将下水管疏通正常,疏通后几十分钟,一楼漏水渐渐变小、停止,第二日,水溃渐干,危机就此解除。
由于二楼未装修,因此损失不算严重。
但原告家的一楼目前全屋地cm板全部泡毁,全屋墙面泡成30高的黄色水迹,厨房橱柜全部泡毁,屋内四个门板下方水泡开裂,一盏灯由于水淹短路烧毁,天花板局部有水渍浸出,相当于所有装修被毁,原告夫妻新婚后无法入住,重新装修至少需要一个月,再放味儿三个月,此期间需临时租房,加上打扫房屋劳务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5,000元。
原告认为,导致原告一楼房屋被淹的直接责任方为二楼业主,二楼业主虽未居住,但对房屋仍然有不可推卸的检查和维护责任,但被告一直反复强调自己没有居住就没有责任显然是不成立的。
并且,当二楼业主得知一楼邻居被淹,并没有及时前来查看和挽救,第二天再次催促仍然坚持坐公交车前来,态度不积极,毫无责任感,是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原因。
另外,由于公共下水管为居民共用设施,小区物业公司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仍有维护责任,故恳求两个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
因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淹水的重新装修费、家具修理费、误工费、打扫劳务费、临时租房费共计4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军辩称,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接到通知时也是半夜无法回家,第二天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处理,对于原告的扩大损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原告家中漏水原因系公共下水管破裂。
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过错,且被告已经协助配合原告处理漏水事宜,不同意承担赔偿损失。
其他意见详见答辩状。
被告李海娇等楼上到庭业主辩称,被告李海娇代表发言,其他人补充,收到传票前对本案漏水毫不知情,物业公司并未告知漏水事情,不清楚具体堵塞物。
原告发现漏水,物业未及时处理且措施不得当导致损失扩大。
物业应定期清掏下水管道,如物业履行义务,应举证证明。
我们不存在任何责任,除了原告、刘军以外,并无其他业主漏水,楼上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还有部分业主装修完毕并未入住,也没有发生漏水事件。
无论水管爆裂反水还是水管阻塞,均不应由楼上业主承担责任。
原告在开庭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产证一份,证明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房主。
被告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2、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物业及时联系二楼业主及漏水原因。
被告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李海娇等业主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3、照片打印件41张,证明一楼及二楼的损失情况。
被告刘军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生活垃圾阻塞造成反水。
被告李海娇等业主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4、鉴定报告一份、鉴定发票一份、清洗发票一份,证明因漏水产生损失情况。
被告刘军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以报告为准。
被告李海娇等业主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被告刘军在开庭时,向本庭提供证据如下:1、证明一份、照片8张,证明事发当晚我在外地,无法及时回家,及我家的受损情况。
原告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被告李海娇等业主对该证据认为从清掏阻塞物豆粒不至于将管道阻塞,即使管道阻塞也是管道质量不合格。
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开庭时,向本庭提供证据如下:1、情况说明一份、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物业人员疏通过程,原告房屋阻塞反水非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尽到协助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被告刘军对该证据认为没有异议。
被告李海娇等业主对该证据认为物业没有及时联系原告及被告刘军,不是本案造成本案损失的理由。
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被告李海娇等业主在开庭时,未向本庭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8月25日原告于灏、方旭发现顺着厨房煤气管道漏污水,经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二原告和被告刘军查看是二楼厨房下水管反水,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二楼厨房下水管疏通,多数都疏通下去了,少数带出的豆粒,造成原告地板、大白、门、橱柜、灯具等相应财产损失。
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
其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清洗。
之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财产损失等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明,原告于灏、方旭是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135-21号2-1-2房屋业主,被告刘军系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135-21号2-2-2房屋业主。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唯实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因返水造成损失数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装修损失7,425.51元。
垫付鉴定费2,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于灏、方旭提供房屋产权证、照片、鉴定报告及发票和清洗发票等。
被告刘军提供照片及证明等,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及照片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二原告房屋系因被告刘军家房屋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反水造成损失,因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为原告及被告刘军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下水管道反水系因维护不到位,楼上业主使用亦有不当,从而导致下水管道堵塞,同时,原告房屋经过鉴定确定具体损失数额,并且本院酌情对清洗费用进行确认2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军和被告李海娇等楼上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刘军等楼上业主提出并未其造成下水管道堵塞,不同意赔偿的抗辩意见,因被告刘军等楼上业主共同使用下水管道亦存在造成下水管道反水的因素,故被告刘军等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不在物业服务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因该单元下水管道系公共服务区域,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定期进行维护,故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盛融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灏、方旭房屋等财产损失2,975.51元及鉴定费2,000元;二、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灏、方旭房屋等财产损失150元;三、被告陈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灏、方旭房屋等财产损失150元;四、被告徐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灏、方旭房屋等财产损失150元;五、被告张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灏、方旭房屋等财产损失150元;六、被告徐麒麟、刘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灏、方旭房屋等财产损失150元;七、被告李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