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邹建军与胡海山、吴晓清、三亚海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案号:(2020)琼0271执恢495号
所属地区:海南省三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2公开日期:2021-01-20
当事人:邹建军;胡海山;吴晓清;三亚海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琼0271执恢495号申请执行人:邹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广东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海山,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三亚市。

被执行人:吴晓清,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三亚市。

被执行人:三亚海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7661-2,住所地三亚市临春河路**(海屿宾馆)。

法定代表人:胡海山。

申请执行人邹建军申请执行胡海山、吴晓清、三亚海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4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胡海山、吴晓清、三亚海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邹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琼0271执49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吴晓清名下的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南住宅楼整栋及胡屿名下的位于三亚市吉阳区2601房、2611房,邹建军分配29689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8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海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邹建军购房款281140元,胡海山、吴晓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邹建军已分配29689元,故胡海山、吴晓清、三亚海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还需承担的债务为25145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吴晓清名下的位于三亚市吉阳区铺面,共得拍卖款16154320元。

因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琼0271执恢56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申请执行吴晓清、胡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对三亚市河东区(现吉阳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从拍卖款中支付了13260588.26元至(2019)琼0271执恢567号案件,剩余2893731.74元待分配。

此外,本院还从本院执行的(2019)琼0271执799号案件中提取了吴晓清应得的案款1279376.7元,故可分配的款项共计4173108.44元。

经查,本院立案执行涉胡海山、吴晓清、三亚海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241宗,涉案总标的为80440658元。

经核算,本案扣除执行费95元后,可分配给邹建军的款项为12894元。

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邹建军。

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

因被执行人胡海山、吴晓清、三亚海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有23855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