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金辉,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赵海龙诉被告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