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503民初1897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宜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8公开日期:2021-01-14
当事人: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03民初1897号反诉人: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698023035G。

法定代表人:周定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汝节,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12日,本院收到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状。

反诉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违约金25223【(6817.1×33+9089.47×3)×10】元;二、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537(6817.1×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受理宜昌红与黑舞蹈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起诉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10月12日向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宜昌红与黑舞蹈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赔偿其违约金及损失,仅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寄送两份反诉状,未一并提交基础证据供法庭审查。

另,本院收到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寄送的反诉状时,距原定2020年11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