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志强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6执16048号之一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6公开日期:2021-01-11
当事人:刘志强
案由:罚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16048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关于刘志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刑初39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志强应缴纳罚金1000元。

因刘志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移送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