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青岛荣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民星。
被告:青岛荣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泰山路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童春燕。
原告高美玲与被告青岛荣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荣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泰山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美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