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某、诉讼等与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04民初13702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6公开日期:2021-04-29
当事人:徐某;诉讼;吕某;答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民初13702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3月23日 审理 程序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

是否缺席 缺席 是否公开 公开 当 事 人 原告:徐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代理人:许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 诉讼 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律师费2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 查明 事实 2018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若按期偿还本金,则不计算借款期间利息,否则按月利率2%计息,逾期除付借款期间利息,每日加付千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原告因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30万元。

此后,原告通过其公司员工梁晓红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催讨还款。

2020年6月17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归还30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按《借款合同》约定,截至2020年6月16日,被告应付借款期间利息72000元、逾期利息34400元。

被告归还的30万元扣减应付利息后,剩余193600元抵扣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106400元。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向本院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

裁判 理由 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原告陈述,可以证明被告截至2020年6月16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64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该106400元。

原告主张律师费25000元,合法合约,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逾期利率过高,原告调整为月利率2%合法,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裁 判 主 文 及 依 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吕某应向原告徐某偿还借款本金106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6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吕某应向原告徐某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