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缺席 缺席 是否公开 公开 当 事 人 原告:徐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代理人:许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 诉讼 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律师费2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 查明 事实 2018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若按期偿还本金,则不计算借款期间利息,否则按月利率2%计息,逾期除付借款期间利息,每日加付千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原告因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30万元。
此后,原告通过其公司员工梁晓红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催讨还款。
2020年6月17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归还30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按《借款合同》约定,截至2020年6月16日,被告应付借款期间利息72000元、逾期利息34400元。
被告归还的30万元扣减应付利息后,剩余193600元抵扣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106400元。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向本院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
裁判 理由 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原告陈述,可以证明被告截至2020年6月16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64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该106400元。
原告主张律师费25000元,合法合约,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逾期利率过高,原告调整为月利率2%合法,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裁 判 主 文 及 依 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吕某应向原告徐某偿还借款本金106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6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吕某应向原告徐某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