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金炎与饶雪君、许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22民初2327号
所属地区:桐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30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何金炎;饶雪君;许锡利;曾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22民初2327号 原告:何金炎,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饶雪君,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许锡利,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曾成,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何金炎与饶雪君、许锡利、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20年9月7日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中,原告何金炎自愿放弃对被告许锡利、曾成的起诉。

原告何金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雪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金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饶雪君归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5日计算到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被告饶雪君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饶雪君未到期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庭审中,原告何金炎为证明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一份。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其内容完整、意思明确,具有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饶雪君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许锡利及曾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饶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金炎借款35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5日起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