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岩巍,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
岳男与朱岩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224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岳男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岩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岳男8000.00元的义务,但朱岩巍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岩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岳男也未能提供朱岩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4执1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岳男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朱岩巍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朱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