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超,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余军与被告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余军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军负担。
审判员 黄永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艳娟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