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军与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宁0121民初4110号
所属地区:永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4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余军;高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21民初4110号 原告:余军,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高超,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余军与被告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余军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军负担。

审判员  黄永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艳娟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