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802782111986D。
法定代表人:吴梓民,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一钊,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泗民村松柏屯第六村民小组,住,住所地贵港市港**根竹镇泗民村松柏屯/div> 法定代表人:吴海廷,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业军,贵港市港北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泗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贵港市港**根竹镇泗民村松柏屯村委大院一社会信用代码:54450802ME2568768P。
法定代表人:吴志飞,该村委主任。
原告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泗民村松柏屯第六村民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泗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泗民村松柏屯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泗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无效(该《租用土地协议书》价值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位于贵港市港**根竹镇泗民村松柏屯村委大院的办公大楼,建设单位是原告(详见原告证据第4页),该办公大楼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未移交给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泗民村民委员会(泗民村委),(详见原告证据第5-6页)。
被告泗民村委与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泗民村松柏屯第六村民小组(下称泗民第六村民小组)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租期30年,该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另外,该《租用土地协议书》第5条约定:“乙方(被告泗民村委),租期满后……地;地面所有建筑归六队所有&rdquo告泗民村委的办公大楼是原告出资建设的,两被告无权处置原告的财产。
两被告不是涉案的财产人,没有权利处分涉案的办公楼,所以两被告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泗民村松柏屯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