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茂德、张先军,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百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34706744XF,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春晖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福平。
被告: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曾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322478322A,,住所地: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春晖大道法定代表人:彭志军。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庆福、罗洪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露诉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百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曾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德、张先军,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福、罗洪睿,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返租租金31364.2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曾辉公司返租、返本等销售方式的宣传之后,在被告曾辉公司购买其所开发的凯里南站站前广场XXX号商铺,总价款为234550元。
2015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百利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书》,约定返租价=签约价÷0.86。
因两被告拒不按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追偿未果,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理由相信两被告对其以后的付款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亦不能履行,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
被告百利公司辩称,双方自愿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由被告经营管理原告所购买的门面。
被告已支付部分原告的租金、代缴了税金,应予扣除。
被告受市场原因未实际出租部分门面,已出租的未能及时收到租金,不存在根本违约,仅对到期租金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曾辉公司辩称,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曾辉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不承担合同责任。
两被告各系独立的法人,在没有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前提下,被告曾辉公司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曾辉公司并未向原告作出任何关于返租的承诺或约定,且不是担保义务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曾辉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购买被告曾辉公司开发的凯里南站站前广场XXX号商铺,总价款为234550元。
2015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百利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书》,约定:委托期限为10年,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前两年原告无租金收益,从第三年(即2019年1月1日)开始,后8年租金回报按以下比例进行,每年按季度返还,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支付本季度返还租金:返租价=签约价÷0.86;第三年:租金返还比例=返租价×8%;第四年、第五年:租金返还比例=返租价×10%;第六年、第七年:租金返还比例=返租价×11%;第八年至第十年:租金返还比例=返租价×12%,双方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各自所产生的税费由各自承担,由百利公司代扣代缴(以合理发票为准)。
同时查明,2019年,被告曾辉公司、百利公司,向各购房业主作出《承诺书》,主要内容:曾辉公司对原告与被告百利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内容均予以认可,并愿意承担协议书中应由百利公司承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如百利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租金,曾辉公司愿意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2019年第一季度租金4575.73元及代缴代扣税金879.1元、2019年第二季度租金4575.73元及代缴代扣税金878.92元,合计10909.48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贵州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庭审记录,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百利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双方就租赁标的,费用的计算、收取、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即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
租赁合同的租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产生,综合本案实际,租金计算截止至9月30日,原告诉请超期部分,因尚未实际发生且未到支付时间,不予支持。
被告应支付的租金,计算方式:一、返租价=234550÷0.86=272732.56元(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同);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