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蔡卓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06民初14481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0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蔡卓华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6民初1448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

负责人:张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卓华,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蔡卓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卓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蔡卓华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理赔款9185.84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以理赔款9185.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蔡卓华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2日,蔡卓华作为借款人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106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8%。

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依约发放贷款。

为担保借款归还,蔡卓华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本金与按借款协议签订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2020年4月1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本公司支付理赔款9185.84元,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

经本公司多次催收,蔡卓华至今未还款。

本案审理中,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明确利息起算日为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代偿之日,且若代偿发生后,有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还款的,已还款项将从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诉请的代偿款中扣除。

被告蔡卓华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2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借人)与蔡卓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10600元,用途为个人消费,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0.8%,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另约定如进入诉讼程序,借款人在合作服务平台登记的联系地址或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住址即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蔡卓华与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

为担保借款归还,蔡卓华作为投保人为与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向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电子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金额为11230.28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2日,保险费2655.3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80天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当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向蔡卓华发放了借款10600元。

蔡卓华在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发放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贷款。

2020年4月1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向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出具《损失确认书》及《索赔申请书》。

2020年4月1日,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按照《损失确认书》确定的金额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支付理赔款9185.84元。

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载明已收到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代偿款9185.84元,并同意就已取得赔款部分向借款人及/或担保人索赔的一切权益自赔付之日起转让给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并授权其以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或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名义向借款人及/或担保人索赔。

原告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蔡卓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及电子单证验签结果复印件、放款凭据及还款明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及电子单证验签结果复印件、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复印件、人脸验证照片复印件、损失确认书、索赔申请书、业务回单(付款)、保险权益转让书、支付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蔡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所能证明的相关事实在蔡卓华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蔡卓华就其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借款而与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自觉履行。

蔡卓华因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依照其与蔡卓华签订的保证保险保险单的约定代其偿还了所欠借款本息,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有权依据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在其代偿了借款本息后向蔡卓华追偿并追究违约责任。

故对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要求蔡卓华偿还代偿款9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