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国成、大邑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29执1428号
所属地区:大邑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6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曹国成;大邑县人民法院
案由:罚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1428号 移送执行人:大邑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

被执行人:曹国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曹国成缴纳罚金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国成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依法查控了其银行资金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资金380.08元,查封被执行人曹国成名下位于四川省大邑县××镇××社区××组××栋××楼××号的房屋;并对被执行人曹国成限制了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