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国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曹国成缴纳罚金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国成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依法查控了其银行资金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资金380.08元,查封被执行人曹国成名下位于四川省大邑县××镇××社区××组××栋××楼××号的房屋;并对被执行人曹国成限制了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