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金佳锋,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金春日与被执行人金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特41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春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佳锋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春日货款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59.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佳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金佳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佳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佳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金佳锋无财产可供执行。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金佳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春日,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佳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