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淑杰;吴立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303执保311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30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李淑杰;吴立阳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303执保311号申请保全人:李淑杰,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楼××单元××室。

被保全人:吴立阳,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楼××单元××室本院依据(2020)辽1303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吴立阳名下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