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人:吴立阳,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楼××单元××室本院依据(2020)辽1303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吴立阳名下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