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829117。
法定代表人王伟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飞,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红波,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银,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原告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红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有《扶阳透灸设备租赁协议》,双方对出租价值、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备租赁费10900元,并支付违约金6540元,共计17440元。
被告易银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7日,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被告易银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扶阳透灸设备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租赁标的为扶阳透灸,数量为1台,价值19800元。
租赁期限六个月,自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租用期满后,按照约定条款,乙方无拖欠租赁费用现象,甲方将租赁设备免费赠予乙方。
首次支付费用时,乙方向甲方支付2180元单月租赁费用,甲方送同价值扶阳透灸灸条组合一箱。
每月支付租赁费用时间为首次顺延一个月,租赁费每月2180元。
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时,双方应对设备的质量和相关情况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售后机故障排除工作。
乙方未即时支付租赁费,经甲方催收后依旧不支付,甲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租赁费或追究违约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设备。
乙方未支付满六个月租金或者提前退租的,需要补齐六个月租金。
原告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被告易银在乙方(二)处签字。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该租赁协议所约定的设备,原告自认被告向其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2180元。
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物流单、设备图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扶阳透灸设备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设备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10900元(2180×5)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所签协议,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租金,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该协议所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