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易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91民初2136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7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易银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1民初21363号原告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兴达国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829117。

法定代表人王伟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飞,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红波,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银,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原告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红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有《扶阳透灸设备租赁协议》,双方对出租价值、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备租赁费10900元,并支付违约金6540元,共计17440元。

被告易银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7日,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被告易银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扶阳透灸设备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租赁标的为扶阳透灸,数量为1台,价值19800元。

租赁期限六个月,自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租用期满后,按照约定条款,乙方无拖欠租赁费用现象,甲方将租赁设备免费赠予乙方。

首次支付费用时,乙方向甲方支付2180元单月租赁费用,甲方送同价值扶阳透灸灸条组合一箱。

每月支付租赁费用时间为首次顺延一个月,租赁费每月2180元。

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时,双方应对设备的质量和相关情况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售后机故障排除工作。

乙方未即时支付租赁费,经甲方催收后依旧不支付,甲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租赁费或追究违约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设备。

乙方未支付满六个月租金或者提前退租的,需要补齐六个月租金。

原告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被告易银在乙方(二)处签字。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该租赁协议所约定的设备,原告自认被告向其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2180元。

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物流单、设备图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扶阳透灸设备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设备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10900元(2180×5)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所签协议,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租金,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该协议所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