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雪萍、孙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民申4967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11-10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黄雪萍;孙悦;南宁佳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4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雪萍,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悦,女,1992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新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宁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礼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佳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湖路**佳得鑫水晶城****div> 法定代表人:刘礼宁。

再审申请人黄雪萍、孙悦因与被申请人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城商贸公司)、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岛百货公司)、南宁佳得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得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1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雪萍、孙悦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依法对案涉商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梦之岛百货公司应当立即将案涉商铺返还给再审申请人,并协助再审申请人疏散场地人员并将商铺货物限期搬离。

再审申请人要求返还案涉商铺不必然破坏商场结构,也不会导致商场无法正常经营,更不存在损害其他大部分业主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商铺受市场整体限制,不具有结构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与事实不符。

二、二审判决认定商场商铺数量、面积错误,已与水晶城商贸公司续签合同的业主、商铺面积占比超过半数也错误。

三、梦之岛百货公司应当按照同地段其他商场租金标准向再审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案涉商铺场地占用费,二审判决计算标准缺乏依据,具体应以准许再审申请人提出司法鉴定后确定为准。

四、佳得鑫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涉商铺是否应返还再审申请人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购买案涉商铺后,与佳得鑫公司、水晶城商贸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自愿将案涉商铺委托水晶城商贸公司统一出租给梦之岛百货公司整体经营管理,说明再审申请人在购买案涉商铺时应知道案涉商场统一规划、布局、管理以获取经营收益的运转模式。

且该商铺与其他商铺在平面上紧密相连,在空间上没有墙体分隔,也没有独立的给、排水和强、弱电系统及消防通道,不具有结构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其权利行使必然要受到商场整体功能的限制和约束。

《委托租赁协议》约定在合同期满前一年,由佳得鑫水晶城商铺业主大会决定水晶城商铺是收回经营权自行经营或是继续统一对外招租,该约定内容亦证明 再审申请人应当知道其行使案涉商铺所有权必须服从于业主的整体意志及共同利益。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水晶城商贸公司提供了签约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该报告书系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商铺总面积的客观测绘,且已向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已签约业主和未签约但已收到占用费业主进行了多次统计、确认,并组织当事人对统计结果进行质证后,才对案涉商铺数量、商铺面积及已签约业主数量予以认定。

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认定商铺数量、面积以及已与水晶城商贸公司续签合同的业主、商铺面积占比超过半数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目前水晶城商铺的业主中选择与水晶城商贸公司续签合同的业主,人数超过半数,整个水晶城商场处于正常经营中。

虽然各业主系分别与水晶城商贸公司续约,但超过半数的业主已续约的事实应当视为多数业主已针对续约事宜作出共同决定。

在多数业主均选择与水晶城商贸公司续约进行整体经营的情况下,若将少数零散分布的商铺拆分返还,必然会破坏整个商场的结构,影响整体出租经营,进而影响其他多数业主的利益,最终也会影响再审申请人自身的利益。

出于维护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对再审申请人享有的商铺所有权的行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