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范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823执688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峡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1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范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高乾;日照奔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200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所住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6837089G。

被执行人:高乾,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日照奔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滨海路与苏州路交叉口西行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52067076。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高乾、日照奔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赣082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高乾、日照奔亿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