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振海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讷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281执1170号
所属地区:讷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9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胡振海
案由:其他案由

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281执1170号被执行人:胡振海,男性,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讷河市。

本院在执行与胡振海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且无经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281执1170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