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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与胡振海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且无经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281执1170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