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广成,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原武鸣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6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思辰,女,1992年1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原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雯霞,女,1997年2月2日出生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原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鸣区。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广成、周思辰、韦雯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桂012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
梁广成、周思辰、韦雯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思辰、梁广成合谋贩卖毒品营利,从黄兴志(另案处理)处进货毒品冰毒后,分装成小包出售。
2019年6月至7月,周思辰、梁广成通过被告人韦雯霞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马某、刘某。
马某(另案处理)通过韦雯霞购买冰毒后,于2019年7月2日以人民币270元将毒品转卖刘某时,被民警查获。
经称量和鉴定,查获毒品净重0.24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2日凌晨,韦雯霞向冯某出售一小包毒品冰毒。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 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冯某、马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梁广成、周思辰、韦雯霞供述,毒品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广成、韦雯霞、周思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梁广成、周思辰通过韦雯霞贩卖毒品三次,在三次贩卖毒品犯罪中,梁广成、周思辰是主犯,韦雯霞是从犯。
韦雯霞自己贩卖毒品一次,帮助梁广成、周思辰贩卖毒品三次。
梁广成、周思辰、韦雯霞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广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韦雯霞如实供述,是坦白,周思辰当庭表示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梁广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周思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韦雯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公安机关依法扣 押的供犯罪使用的包装袋一百一十个、电子秤一台、塑料吸管一根、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人梁广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对一审认定其在2019年7月2日向韦雯霞贩卖毒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只贩卖毒品一次,一审判决认定其贩卖毒品三次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
上诉人周思辰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贩卖毒品给韦雯霞两次,一审法院认定其有三次贩卖毒品与事实不符。
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又是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
上诉人韦雯霞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梁广成、周思辰、韦雯霞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广成、周思辰、韦雯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是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梁广成与周思辰合谋购入毒品分销营利,并通过韦雯霞贩卖,其二人是主犯,韦雯霞是从犯。
梁广成、周思辰通过韦雯霞贩卖毒品三次,韦雯霞自己贩卖毒品一次,帮助梁广成贩卖毒品三次,情节严重。
梁广 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