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黎虹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402民初7017号
所属地区:珠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09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黎虹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402民初70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6。

负责人:陈伟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迎祥,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虹叶,女,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43。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黎虹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迎祥、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编号为440***********374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9941.07元以及暂计至2020年4月2日的利息2977.03元、罚息1455.05元、复利86.69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为440***********374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从2020年4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基数];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80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5日,被告为综合消费,向原告借款,双方通过原告的线上业务系统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其中,合同约定,借款本金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整,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与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记载不一致时,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为准。

因此,根据信贷管理系统的电子记录,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执行利率为5.87250%,逾期利率为8.80875%。

如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原告支取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根据信贷管理系统的电子记录,约定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还款。

2019年12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截至2020年4月2日,被告未还借款本息暂合计54459.84元。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要求被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用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履行。

原告已按照约定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未履行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该等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故原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贵院支持。

被告答辩认为,与银行协调过,但银行没有给回复,直接起诉,律师费不合理。

我认为,我只需要还本金和利息就可以。

其他费用不承担。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2、借款凭证;3、交易明细;4、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5、EMS邮单;6、欠息清单;7、委托代理协议;8、律师费发票。

被告并无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2月5日,被告为综合消费,向原告借款,双方通过原告的线上业务系统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额度为50000元整,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5%确定。

如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原告支取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根据信贷管理系统的电子记录,约定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还款。

2019年12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各方均须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被告在取得贷款后,未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