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易梦叶、成都奇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93执427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5公开日期:2020-12-03
当事人:易梦叶;成都奇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4270号 申请执行人:易梦叶,女,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成都奇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街**********。

法定代表人:唐林。

易梦叶与成都奇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案(2020)020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81.60元,执行费为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成都奇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