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行,住所地:灵丘县新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拥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民,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行客户经理。
在本院执行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行与李振林、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案外人吕永平于2020年10月19日对执行查封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A4-2房屋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0月28日举行了听证。
吕永平、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民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现已审查终结。
吕永平称,因大同银行灵丘支行申请执行姜华、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灵丘法院查封了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A4-2房屋,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2013年6月26日,申请人与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10004),约定申请人以1049260万元的价格购买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A4-2房屋,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当天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把房屋交付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排除执行,为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查封及评估拍卖等执行程序。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行称,1、按照工作流程,我行于2013年7月11日向广灵县房管局查询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A4-2(广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23号)房屋权属,并于当日办结抵押登记手续,我行抵押权优先。
2、吕永平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提到其向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答辩人申请执行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另外我行无法证实该房屋交易的真实有效性。
即使该交易合同成立,也无法对抗我方抵押权。
本院经过听证程序查明,2013年6月26日,申请人与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10004),约定申请人以1049260万元的价格购买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A4-2房屋,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当天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把房屋交付申请人。
2013年17月11日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行在广灵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就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A4-2(广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23号)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广房他证字第21**权属证书。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与异议人吕永平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于当天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把房屋交付吕永平,吕永平享有物权期待权。
2013年10月15日大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