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辛利辉、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902执保95号
所属地区:阜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30公开日期:2020-12-08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辛利辉;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902执保9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1215120968。

负责人:芦戬,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敬华,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辛利辉,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街46-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67568473G。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被告辛利辉、被告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辛利辉名下位于阜新市细河区迎宾大街甲343-272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