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芦戬,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敬华,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辛利辉,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街46-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67568473G。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被告辛利辉、被告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辛利辉名下位于阜新市细河区迎宾大街甲343-272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