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李楠、周运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7执412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3公开日期:2020-12-07
当事人: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李楠;周运娟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79148462B。

委托代理人:黄春鹏,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楠,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

被执行人:周运娟,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楠、周运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典当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和综合费用。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楠、周运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楠有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XXX房地产,但已办理抵押登记给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周运娟有位于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XX号北部湾国际建材商贸城X楼XXX商务公寓,已先后办理抵押登记给相关银行及本案申请执行人,且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待处置,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李楠名下有小汽车4辆,因使用年限较长,无处置价值。

被执行人李楠、周运娟没有其他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楠、周运娟限制消费。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周运娟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待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已向该法院申请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