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敬全,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昭庭,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div>法定代表人:肖俊杰。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南昌市新地中心办公酒店式公寓楼5301-5303、5305-5306、5308(第**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钟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方云,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宏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
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门面**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保元。
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全、李昭庭、吉安市青原区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宏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娅,被告陈敬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被告李昭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方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宏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四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按责任予以赔偿,总计赔偿损失60420元。
其中,被告一在继承张合意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6日22时45分许被告二李昭庭驾驶赣D×××**(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565km+300m处时,车辆在慢速车道内擦挂在路面上行走的当事人张合意右额并挤轧其左脚,后撞上中央分隔带护栏并向左侧翻,造成张合意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及造成高速公路路产设施受损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下陆大队现场调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82111201900000011号),认定张合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李昭庭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月16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武黄支队第七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对李昭庭进行现场询问,制作了《公路赔(补)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由李昭庭签名按指纹,核定的具体损坏设施有:4.32米双波纹弓形防撞钢板30块、防撞钢板防阻块33块、防撞钢板立柱(2米及以上)30根、边沟水泥盖板21块、绿化树木54棵。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97号),合计损失为60420元。
被告二李昭庭驾驶的“赣D×××**(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其中“赣D×××**”牵引车所有人为被告三吉安市青原区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为被告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为0218369916030332000676,商业险保单号为0218369916030360000671“赣D×××**”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五吉安市青原区宏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保险。
为了保护大广高速公路路产,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敬全答辩称:第一,原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其应承担管理责任;第二,被告二驾驶挂靠在被告三及被告五的车辆与行人相撞,导致行人死亡,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应该先行赔付。
被告李昭庭答辩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商业三者险因李昭庭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路产损失没有经过第三方评估或鉴定,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宏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因原告提交的《公路赔偿通知书》、《公路赔(补)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清单》、受损清单及《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故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6日22时45分许,李昭庭驾驶赣D×××**(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565km+300m处时,车辆在慢速车道内擦挂在路面上行走的行人张合意(1938年2月14日出生)右额并挤轧其左脚,后撞上中央分隔带护栏并向左侧翻,造成张合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车辆、车辆所载货物(含百货)、高速公路路产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2月19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下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合意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昭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当日,G45高速公路湖北南段工作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果如下:司机李昭庭驾驶车牌号为赣D×××**(赣D×××**)大货车停放在G45高速公路(湖北南段)2565km+300m处,赣D×××**(赣D×××**)车身撞断明显,导致G45高速公路(湖北南段)2565km+300m处路产设施被撞损,具体路产损失如下:1、4.32米双波纹弓形防撞钢板30块;2、防撞钢板立柱(2米以上)30根;3、防撞钢板防阻块33块;4、水泥盖板21块;5、绿化树木(中央分隔带树木)54株。
并于当日对李昭庭进行了询问:“……问: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答:大概10点钟左右。
问:事故发生后,你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告了没有?答:报告了。
问:根据现场勘验,事故造成了路产损失,出事《勘验笔录》所示的公路设施损坏,你是否有异议?答:我和你们路政员现场看了,没有异议。
”同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执法总队武黄支队第七大队向李昭庭下达《公路赔偿通知书》。
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对上述损坏路产进行修复。
另查明,李昭庭驾驶的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赣D×××**重型厢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宏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明,2013年7月15日,湖北省物价局与湖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鄂价费规[2013]97号文件《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件中对4.32米双波纹弓形防撞钢板损失赔偿标准为1000元/块,防撞钢板立柱(2米以上)损失赔偿标准为650元/根,防撞钢板防阻块60元/块,水泥盖板40元/块,绿化树木150-200元/株。
根据上述规定,对G45高速公路路产损失为:1、4.32米双波纹弓形防撞钢板损失为:30块*1000元/块=30000元;2、防撞钢板立柱(2米以上)损失为:30根*650元/根=19500元;3、防撞钢板防阻块损失为:33块*60元/块=1980元;4、水泥盖板损失为:21块*40元/块=840元;5、绿化树木(中央分隔带树木)损失为:54株*150元/株=810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60420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因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即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已对上述路产损失进行了修复,作为侵权行为人,被告李昭庭应向原告赔偿上述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李昭庭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先向原告支付赔偿2000元,因被告李昭庭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李昭庭承担损失的30%,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7526元(60420元-2000元)×30%。
对于原告的剩余损失40894元,虽原告主张由死者张合意的家属陈敬全在继承张合意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陈敬全继承了张合意财产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陈敬全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1952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