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波,男,199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
关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谭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渝0105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息88091.23元等相关费用。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