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文,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执行人:刘洋,女,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辉,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乐陵市城区。
本院依据(2020)鲁1481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石洪贞与被执行人刘洋、王**文、王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为40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名下鲁N×××××东风雪铁龙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
2、冻结被执行人刘洋名下沪市A股市场证券账户A75×××68(证券代码6×××23)股票420股,申请人表示数额较小不予处置。
3、被执行人刘洋、王**文、王辉名下无有不动产登记 4、被执行人刘洋、王**文、王辉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经被执行人刘洋、王**文、王辉所在地调查查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刘洋、王**文、王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刘洋、王**文、王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洋、王**文、王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