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法郎、庄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381执4371号之一
所属地区:瑞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6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朱法郎;庄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4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法郎,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姜晓勇,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庄建,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朱法郎与被执行人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7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庄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64572.14元及利息。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庄建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庄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庄建名下有牌号为浙U××××的雅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止),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四、被执行人庄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庄建户籍地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

六、被执行人庄建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庄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庄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庄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请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庄建作限制出境备案。

目前被执行人庄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