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唐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406民初1533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6公开日期:2020-12-28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唐国辉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6民初153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

负责人:陈晖,该分行行长。

被告:唐国辉,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唐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