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芝,女,193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东,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梅河口市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松江路**。
法定代表人:邱绵博,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文,女,该中心员工。
再审申请人戴淑香、王桂芝因与被申请人梅河口市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作出(2020)吉民申198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戴淑香及其与再审申请人王桂芝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东,被申请人梅河口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淑香、王桂芝申请再审称,请撤销二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梅河口市广播电视台赔偿提前终止合同经济损失404160元及利息。
梅河口市广播电视台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梅河口市融媒体中心(原梅河口广播电视台)终止案涉合同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正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