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兰日红与任国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183执1871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德惠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6公开日期:2020-12-07
当事人:兰日红;任国臣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83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兰日红(曾用名兰日洪),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夏家店屯**。

被执行人任国臣,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夏家店屯**。

申请执行人兰日红与被执行人任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8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29300元。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2、多次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

二、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